福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内跨
《条例》根据福建省高标准严要求防治大气污染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措施落实,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区域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执法监管依据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具备监测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条例》同时规定了违反监测要求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等有关环境信息的,相应的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等将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省级主管部门可组织跨区域执法
《条例》单独设立了专章,明确福建省实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
在建设可能对相邻地区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相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福建省和设区的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预警水平。
《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依据预警级别,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主减排,并且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强化道路保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机动车和露天焚烧监管力度、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调峰错峰生产或限产停产等措施,采取应急措施应当事先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损失应及时公布
《条例》还专门增加了对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大气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条例》要求,对于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时,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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